债务人 向债权人 借款 没有欠条有录音的话那么你把录音拿去公证 或者说让债务人补张欠条 日期就定在写欠条的时候 记得商定还款日期 如果是去公证录音债务人跟债权人要同时去 公证后的录音才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否则法院采纳为证据的可能性会很低在这跟你说一下要注意一下诉讼时效 自还款期限到期那天起2年内要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否则过了时限 被告可以以时限过期为由要求法院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还有就是他有没有能力偿还不是他说的算!是法院说的算 如果没有能力偿还就要判刑的! 最后一点是 好像第三方帮债务人向债权人借钱的话 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或者逃跑的话债权人可以向第三方追讨欠款 不过这一条我不确定, 因为你说的这个第三方,能不能视为担保人我不确定这条你问问律师事务所的吧!
在证据认定上,通常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虽然只有提供借条一个证据,但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按照交易习惯,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大额借款,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如其仅提供借据而未提供其他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则要综合判断:要审查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相关证人的证人证言及双方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通过逻辑推理,运用生活常理判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